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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催办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1]100号)、《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
46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暂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区、县级市,即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在职职工(含非本市城镇的人员)与退休人员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职与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我市的医疗保险。尚未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请务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依法采取强制参保措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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